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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项施工方案实施
来源: | 作者:专项施工方案实施 | 发布时间: 2023-10-28 | 129 次浏览 | 🔊 点击朗读正文 ❚❚ | 分享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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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项施工方案实施

(1)施工现场公告危大工程名称、施工时间和责任人员,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。

(2)实施前,编制人员/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。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,并由双方和项目安全员共同签字确认。

(3)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。确需调整,修改后应当重新审核和论证。

(4)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。项目专职安全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。

(5)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,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。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。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,报送监理单位方可实施。

(6)验收合格,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,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。

(7)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,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,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。抢险结束后,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,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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